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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贯通论坛   更新:2004-6-4 17:34: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7月6日在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据介绍,1986年以来,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共批准自费出国留学56.7万人次,尤其近年,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增加较快。由于这一点,一些中介服务机构,打着"留学咨询"的幌子,擅自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对此,社会各界强烈要求自费出国留学活动能开明渠堵暗道,采措施规范管理。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有关部门出台了这一管理 规定。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满足老百姓送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需求,二是规范留学中介市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象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企业登纪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竟管理部门备案,取得营业执照后,便可以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教育部副部长韦钰特别强调,中介机构,"都不允许到大、中、小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得宣传、"招生活动"。对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材料。
  《管理规定》办理自费出国学中介的服务机构的条件、申报和资格认定程序、服务对象、业务范围以及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要求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管理规定》对服务对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介服务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管理规定》对发布留学中介广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布相关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不得设计、代理、发布,违反者将由公商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对于该规定发布以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停止响应业务,并安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三部门负责人称,规定发布后,将协同留学中介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第一批合法中介机构也将与近日尽快公布。
  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净化和整顿目前的中介服务市场,对非法机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擦处;同时要认真作好申办机构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开好明渠,使各地的中介服务活动尽快步入正常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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