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管辖权: 1.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3.同一公证事由的若干个当事人,如果户籍不在同一地区,或不属于同一公证处管辖,或者财产所在地跨数个公证管辖区域,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向其中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应由有关的公证处依照便民的原则协商管辖; 4.不同辖区的公证处因管辖权限发生争执时,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司法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一个公证处管辖某一特定的公证事务; 6.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接受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的涉外机关: 涉外公证事务的办证机关是各省、市、自治区、及省属市、县所属的公证处或兼办公证事务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公证处或兼办公证事务的市、县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具备办理公证的权力,只能向公证机关或法院提供事实情况,而无权出具证明文件,也不能向外国驻华领馆提供资料或与外国政府函电联络与公证有关的事宜。 各市、县政府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
涉外公证管辖权及办理公证的涉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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