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大公司,在海外市场部做主管,由于工作原因,我经常和我上司日本人部长去海外出差。在长期的交往中,我们陷入了“不伦”恋爱关系。最近,我和部长的关系被公司发现了,公司领导以此为由要解雇我。我不能理解,恋爱是个人的自由,公司有干涉和处理的权利吗?
答:原则上公司内恋爱是不能禁止的。就算是“不伦”恋爱也不应作为解雇的理由。但是,你和部长的关系被公司发现,因你俩的关系影响了公司的整体气氛,使你失去了在公司的信用。
同时,如果因为你俩的关系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了损失,给客户带来了负面影响的话,公司对你俩的制裁也是不得已的。因为你俩的关系影响了公司的形象及信用,这已不是单纯个人的问题了。所以你只有面对现实,接受公司对你的处分。
另外,如果你和部长的关系被他妻子知道的话,作为妻子,她将会向你以破坏夫妻关系为由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费,也是很正常的,当然你的部长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こぐれ国际法务事务所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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