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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良记录如何来日本

作者:未知  来源:华侨网   更新:2008-8-29 19:55:3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问:我是一名永住者,我与福建出身的妻子1999年在工作中相识,以后交往。2000年妻子因涉嫌盗窃未遂被起诉,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执行3年。缓刑过后,去年10月我向入管为妻申请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4个月后,接到了不许可通知。理由是以前妻子有过不良记录。请问,我妻子意味着永远来不了日本吗?是否还可以继续申请。

答:你妻子的情况按入管法第5条规定符合拒绝外国人上陆理由之一。

入管法第5条第4号规定:违反日本国或日本国外的法令,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锢的人被拒绝上陆(来日)。所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缓刑)的人即使缓刑已过,按入管法的解释将永久不能来日。

但是也有例外,入管从人道的角度,考虑到日本国民的感情,与日本人结婚的配偶者,作为例外给予来日的签证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但是,你是持永住身份的。作为例外是否会得到入管的承认需要你努力。不要放弃,继续再申请,在做资料上下工夫。用事实及证据打动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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