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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在风俗业打工应慎重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7-8-14 17:55:01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现在全东京约有15000家风俗营业店﹐这些是取得正式许可经营的店﹐没有取得许可经营的店﹐实际上有多少家店就不清楚了。

平成10年对风俗营业正常化法律修改如下:

1、对风俗业等的用语有变化。

2、对风俗营业的规制有缓和。

3、在营业活动中防止发生卖春行为的规制更加强化了。

4、风俗营业用语的变更指﹐以前的许可制风俗营业变更为新设立的性风俗营业的登录制。

5、风俗规制条例缓和以后﹐在特定地区﹐营业时间可以延长至上午零点以后或上午1点。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交谊舞班的营业﹐从风俗营业范围中已被删除。

6、《风俗营业暴力团对策法》禁止公安委员会指定的暴力团人员实行15种暴力行为。

在新宿﹑涩谷﹑池袋等繁华街﹐许多年轻的外国女性都在那儿工作。大部分人都有正规的在留资格﹐但也有部分不法就劳的外国人参杂在内。

雇用外国人﹐让外国人在自己的店内工作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加以说明。在入管法上﹐外国人区分为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人和不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人。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外国人有以下二种﹕一种是"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和"特别永住者"。他们进行收益活动时﹐没有任何的限制。另一种是除了具有"就劳资格"的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收益活动。但是﹐如果有资格外活动的许可﹐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不可进行收益活动的外国人也有二种。一种是持"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的在留资格者。原则上他们不能进行收益活动﹐但如果取得资格外活动的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收益活动。

另一种是﹐不法滞在的外国人。即没有有效护照的外国人﹔没有取得上陆许可﹐不法上陆的外国人﹔超期不法滞在的外国人等。如上所述﹐根据各种在留资格﹐制约的程度不一样。

雇主在自己的事业活动范围内﹐雇用如下外国人时﹐认为违反了入管法﹐会被定为"不法就劳助长罪"。

这一规定是双向处罚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支付200万以下罚金。那么具体应注意哪一点呢﹖其一﹐必须让应聘者出示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确认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其二﹐具有正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让其从事资格外活动不允许的工作。具有"公演"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去风俗店从事接客的行业就成了资格外活动了。其三﹐对"日本人后裔"﹑"永住者"﹑"日本人或永住配偶者及子女"等﹐在日本国内的活动没有就劳限制﹐当然这些人没有必要去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从平成12年4月1日开始﹐对待资格外活动有所缓和﹐没有特别的技术和技能的﹐具有"家属滞在"资格的外国人﹐也给予资格外活动许可。

简单地说﹐可以打工、作临时工、钟点工等。另外从事以下活动是不被许可的﹕

1、法令禁止的活动(禁止在黑市义卖票房﹐赌场等地工作)

2、从事违反公共秩序的活动。

3、有关风俗营业或性风俗特殊营业活动(俱乐部的招待﹑舞吧的店长﹑酒吧)

最近风俗营业环境有明显的变化﹐尤其是随着国际化的进展﹐外国人女性的卖春行为不断地在增加﹐另外随着携带电话及计算机的普及﹐无店铺型的卖春营业也在增加。桃色传单﹑印刷宣传品进入了普通家庭的邮箱﹐性风俗的秩序很乱。

(以上摘自警视厅生活安全部保安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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