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在日华人购房经验谈:到期没完成可以解约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13:32:51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案情回放

李先生在新宿经营一家店铺,为了购买一块能够建造自家房屋的土地花费了很多时间,最后是如愿以偿。他请中国人朋友帮助设计了一份建筑图纸,然后委托给一家建筑公司来兴建。工事开始后,李先生因为店里的义务很忙,无法天天到工地来看工程进展。这样工程进展也就拖拖拉拉,没有能够按照契约规定的日子如期完成。但是,李先生全家已经算计日子做好了搬家的准备,并且还在现住址办理了退房手续,结果只能是先搬到木造楼房去住。这样一来,李先生的生活计划完全被打乱了,他无法住进自己的新居,还有另外支付木造楼房的房租。那么,李先生怎样才能够尽早住进自己的新居呢?

 

业内释案

没有按照承包契约(日文称“请负契约”)规定完成工程,特别是在承包人(日文称“请负人”)负有怠慢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实际上已经出现了违反契约的责任,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履行迟滞责任”。

从这个案例看,委托人李先生应该及时与承包这项工程的建筑公司联系,给他们提出一个新的期限,并且要求他们在这个期限中完成。如果在这个新规定的期限中仍然没有完成的话,李先生就可以与他们解除承包契约。

目前,在承包契约没有按时履行的情况下,李先生已经不得不另外租房,额外支付房租。这种个人经济上的损失,也是可以要求承包的建筑公司赔偿的。

如果工程已经停止,眼看着给他们设定期限也无法完成工程,再等这个期限等于就是浪费时间。这个时候,委托人也可以向承包的建筑公司提出解约的要求。

对于这样的案例,可以用日本《民法》来解决,因为《民法》第541条规定:“当事者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对方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契约。”第543条第3项规定:“行使解除权时,并不妨碍要求损害赔偿。”

 

(株)エイチ·エム·コ—ポレ—ション会社协办

咨询电话:03-5911-6667

携带电话:090-2530-9974(中文)

 

[1] [2]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