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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华人购房经验谈:有小孩有房东让搬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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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13:35:01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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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去年4月起,我办好了两年契约手续,住进了东京都新宿区一所木造房子。当时,我是以夫妻名义住进去的,并得到了房东的允许,这在契约书附纸上写得清清楚楚的。搬进去之前,房东对我们讲,绝对不能有小孩。为了应付紧张的读书及生活,能维持都不错了,谁还敢想生什么小孩。所以我当时一口答应,我们不会要小孩的。 但没想到我妻子很快就有了“孕”。今年4月,生了一个女孩。随后,我马上告诉房东。房东一听,就认真起来了,不是说不能有小孩吗?他要求我们夫妻遵守信用,搬出这房子,并表示我们违反约定,押金也不能退。房东的这种做法对吗?我必须搬家吗? (东京读者曹先生来电咨询)
业内释案 在异国他乡生下小孩,父母又不在身边照顾,生活是何等的辛苦,碰到这样“强硬”的房东,曹先生的苦恼是可以想像得到的。但曹先生可以选择不搬,因为并没有违反契约书的有关内容。年轻的小夫妻生活在一起,谁也不能预测和保证契约的两年内不生孩子。而生儿育女,本身就是最基本的人权。因此,曹先生并没有违反契约,有权利继续住下去。可能曹先生租的木造房子隔音条件较差,影响到其他房客的休息,但这不足以成为房东单方面中止租赁合同的理由。契约满两年,房东不愿再续约,这是他的自由和权利,但至少在这契约两年之内,房东是不可以随随便便更改合同的。 至于不退押金,那更是房东在错误的前提之下做出的错误选择。契约上写得很清楚,只有损坏了房子,修理费用才从押金扣除,不能无理扣押。 曹先生在无法与房东达成妥协的情况下,可以将房东告到简易家庭裁判所,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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