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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修改指南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点击数353 更新时间:2008/8/21 17:18:02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问:据说,在今年3月4日的日本第156回通常国会上,法务省提出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部分改正法案”,不知道都有哪些地方进行了修改,能不能请原屋先生详细说明一下?
答:这回的修改有两个重点。

① 从进一步妥善地保护难民的角度出发,重新认识现有难民认定制度,对于难民认定申请者的临时滞在许可、以及对于已经认定为难民者的在留资格取得的许可,制定新的规定。

②用虚伪及其它不正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签证的在留外国人的在留资格取消手续的新规定。

这里,我详细说明一下和大家关系密切的第二点。

到目前为止,《入管法》中对于取消已经批准的在留资格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以厨师为例,持有“技能”的在留资格,在取得3年签证后,辞退料理店,去从事和料理完全没有关系的工作,这在形式上,他的在留资格还是有效的。但是,这次的修改案规定,这种场合下,不用等到在留资格到期的时间,就可以取消其在留资格。

对于在留资格的取消,修改案制定了四项重大的新规定。

一、对于日本的在留外国人,如果判明有下记5条中任何一条的事实,法务大臣可以将该外国人现有的在留资格取消:

1.曾经被强制送还,或者曾经被法庭判决有罪,本来是根本不能再进入日本的,但却把名字改变,装扮成别人,取得了上陆许可签证的场合。

2.根本就不是大学毕业,但却出示了伪造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取得了“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的场合;根本就不是厨师,但却提交了伪造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了“技能”在留资格的场合;根本就不是真结婚,但却以虚假的户籍记载取得了“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场合;伪装成残留孤儿,取得“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场合。?

3.上述之外,用虚伪及其它不正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签证的场合。

4.前3条的场合之外,提交或出示不真实的记载资料或图画,取得上陆许可签证的场合。

5.上述各条的场合之外,持有“就劳”、“就学”、“留学”等在留资格的在日外国人,持续3个月以上没有进行与其在留资格相对应的活动的场合——比如:就学生或留学生,没有去日本语学校或大学上学的场合;持有就劳资格的人,辞退公司后从事与在留资格没有关系的活动的场合。(有正当的理由没有进行与其在留资格相对应的活动的场合除外。)

二、法务大臣根据第一项规定,在准备取消在留资格的时候,必须让指定的入国审查官听取该外国人的意见。?

三、该外国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根据第二项前来陈述自己的意见时,不用进行听取意见,法务大臣根据第一项规定可以取消其在留资格。

四、法务大臣根据第一项规定,在取消在留资格的场合下(仅限于第3条至第5条,第1、2条立即强制送还),给予该外国人必要的出国准备时间,指定的范围不超过30天。在所指定的期间内,对于该外国人,可以附加限制住所、行动范围以及其它认为有必要的条件。

随着违法乱纪的人的增加,对之取缔的法律也越来越严。《入管法》最后到底修改成什么样,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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