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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办公用品拿回家自己用构成犯罪吗?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12:15:32 文章录入:贯通编辑A 责任编辑:贯通编辑A

问:我男朋友2年前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小公司。公司里有一位比他早3年进去的中国人男性。作为“先辈”他处处找我男朋友的毛病,为了缓和关系,我们请他到家里做客招待他。没想到,他在我们家里发现有公司的办公用品,比如:圆珠笔、信封、记事本等,他便说“这是偷东西行为”。后来因这事,公司的领导找我男朋友谈话,指出这件事,当然还有其它工作问题,劝我男朋友离开公司。我男朋友很不理解,请问,我男朋友确实顺手把公司的东西拿回家里使用,这是犯罪行为吗?

答:很遗憾,你男朋友的行为的确已构成犯罪,即盗窃罪。按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

另外,将公司的办公用品等,工作以外的目的,从公司拿出这一行为构成“横领罪”(即贪污罪)(刑法第253条)同样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严格地讲,公私绝对不能混同,公家的财产窃为己有就是盗窃罪。不应认为物品的价格便宜就不算犯罪。“占小便宜吃大亏”就是这个道理。

当然,公司不会因此事以刑事案而告发你男朋友。因此事而解雇他也不算正当理由。但最起码公司对他多少失去了信任。要想挽回这个局面只有努力工作,好好做人。


(こぐれ国际法务事务所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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