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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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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3 15:25:34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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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到处是动迁工地。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发展成为社会问题。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好像也面对过这么一个棘手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个问题:中国和日本对拆迁补偿有哪些具体规定? 北海道读者 王凡
业者答疑 拆迁补偿类似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国家依法征用土地时,为了不使被征用人的生产和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国家公平合理的给予补偿。中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7条等条款规定了国家征用补偿,日本《土地征用法》对因公征收而签订的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因国防、公益、公立学校、铁路、电信、水利、灾害防治等可征收之,其征收程序为先由内阁认定该土地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再由内务大臣向内阁会议提出认定案,经二次认定后,签订征收合同,合同包括土地所在地、地号、地目、面积,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的姓名、住址,依据合同取得的种类与内容,取得权利的时间与附属物之交付或迁移期限,补偿事项等。中国不存在土地私有,但房屋存在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实质上国家补偿。被拆迁人针对国家“特权”行为只能寻求经济利益平衡,寻求合理适当的补偿。不论合同有无规定。实际存在的拆迁灭损、不可预见的过渡意外情况,皆可要求合理补偿。纵使双方达不成协议,没有形成行政合同关系。但针对拆迁人的特权,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平衡原则在强制拆迁后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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