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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家族滞在"签证的人在资格外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贯通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4 16:45:0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平成12年4月开始﹐持"家族滞在者"签证的人被允许可以进行资格外活动。
  在日本的行政规制缓和中﹐入管也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不再例外。
  这一次家族滞在者的资格外活动还主要限制为单纯劳动范围。其它工作内容依旧按过去的规定执行。
  单纯劳动范围列举如下﹕

  1.工厂内的汽车零件制造﹑组装。
  2.旅馆﹑咖啡馆﹑居酒屋的招待员。
  3.超级市场收银﹑贩卖员。
  4.仓库搬运工及司机助理等。

  据分析﹐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工作纳入被允许的范围。
  可是﹐每周工作时间被限制在28小时之内将成为问题。这样的话﹐就只能做临时工﹑短期职员和临时派出职员。
  这些非正式职员虽然也受"劳动基准法"及"劳动组合法"等的保护﹐但因为是短期雇用﹐所以并不是所有劳动法的规定内容都适用。
  现在﹐固定的"劳动者"的定义有两个。
  "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不管职业种类﹐被企业及事务所采用者﹐被称为拿工资的人"﹐此外还有﹐"劳动组合法"第3条"靠工资及其它相当于此收入生活的人"。
  从以上两点定义内容来分析﹐非正式社员当然也属于劳动者。
  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去工作﹐"家族滞在者"按上述理论当然也属于正当的劳动者。
  问题是﹐"家族滞在者"在部分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劳动法呢﹖
  最重要的是能否成为雇用保险的受给对象呢﹖
  雇用保险法为救济失业者设立了失业受给制度。作为失业受给对象的失业﹐是指被保险者离职﹑在愿意工作并且具备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无法就职的状态。这项规定不分国籍。
  但是﹐成为雇用保险对象有条件规定。正社员当然可以成为被保险者﹐以下以特殊雇用方式采用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外﹕

  1.年满65岁后被雇用的人。
  2.按日雇用的劳动者(日雇用劳动者)
  3.雇用时间为4个月时间以内的季节性劳动者。
  1-3以外的劳动者﹐不管是日本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
  最近﹐没有得到资格外活动许可而在工作的人﹐都应该借此机会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万一失业了﹐请堂堂正正地争得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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