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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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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贯通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4 17:34:0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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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2.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 有熟悉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 与国外教育机构以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是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公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备案。 4. 申办中介服务手续业务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法人资格证明; 3)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4)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5)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6)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合计划等 5. 中介服务的服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带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6.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一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再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须符合《关于自费出国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第81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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