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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答疑:结婚前分手 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点击数608 更新时间:2006/1/13 8:01:0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案情回放

李小强和吴冰冰是一对留日的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在上海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近60万元的房产。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李小强支付。2004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小强和吴冰冰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李小强还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在东京多次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吴冰冰遂诉至上海的地方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李小强所有,但李小强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李小强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吴冰冰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吴冰冰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业者释案

房地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关于房地产这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是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的。因此在本案中,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李小强和吴冰冰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吴冰冰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应予支持。但是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该套共有房屋,李小强做了几乎所有贡献,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

目前,社会上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家长共同出资,产权为未婚夫妇双方的名字;有的是未婚夫妇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情侣最终若未成婚并分道扬镳,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所以,未婚情侣在婚前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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