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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向前夫要孩子抚养费?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点击数2038 更新时间:2006/6/22 12:21:42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问:我持三年的日本人配偶者签证。去年2月与日本人丈夫因性格不合原因协议离婚了。我们之间的4岁孩子,经协议归我抚养。我拒绝了丈夫要付给孩子抚养费的提议。带着孩子离开了他。

现在我多少有些后悔,我体会到了一个人带孩子的辛苦。另外我又没有任何收入。前几天我去入管咨询,想变更定住签证。感到我的情况很难批下来。请给予指教。另外我能否向丈夫提出要孩子的抚养费呢?

答:首先回答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当然你有权利向你丈夫索要。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教育及生活上的费用理所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关于这一点你应和你丈夫协议。如协议不成,可以向家庭裁判所(法院)提出请求调停,而得到审判。详细情况最好找律师咨询。

另外,关于拟变更定住签证。按你现在的状况去入管申请变更不容易得到许可。因为你没有任何抚养孩子的能力。你要马上找份工作,有了安定的收入后,另外要去区役所申请孩子的“儿童手当”。总之一定要向入管证明你作为亲权者有能力在日本抚养日本国籍的孩子。这点很重要。

 

(こぐれ国际法务事务所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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