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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驻日领事馆的离婚手续的办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 点击数1446 更新时间:2006/7/16 17:23:01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如要求离婚,原则上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我馆不受理其登记离婚申请。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日本方面出具的有关离婚文书需要到中国使用,请按有关认证程序办理认证手续。

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如自愿离婚,须同时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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