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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事保护和服务知识(二)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6 17:31:3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
      
    概括地讲,当中国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犯,当事人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情况,并请求使领馆提供必要的协助。新版《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况,例如:

●当您与他人发生经济、劳资等民事纠纷或涉入刑事案件,并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您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有关情况,请求使领馆提供必要的协助。上述协助包括向您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对您如何在当地进行法律诉讼予以一般性指导;应您要求,向您推荐当地律师、翻译,以帮助您进行诉讼;视情旁听法庭审理。

●如您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时,使领馆可根据您的要求,对您进行探视。

●如您遭遇意外,使领馆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您的亲属,也可对您或家属通过调解或法律途径争取赔偿提供必要的协助。

●当驻在国发生诸如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当驻在国发生政治动乱、战乱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使领馆将在必要时协助您撤离危险地区。
    注:上述协助包括为您办妥必要的旅行证件;尽可能为您安排撤离交通工具。

●当您遇到困难以致生计出现问题时,使领馆应您本人要求,与您的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如您的亲友在国外失踪或久无音讯,您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有关情况,请求使领馆协助您寻亲。您须向使领馆提供被寻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样貌特征及在国外工作、学习、居住或逗留期间的相关线索),以利寻找。

●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延期旅行证件及在旅行证件上办理个人资料等项目的加注,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办理上述业务。

●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中国公民办理国籍公证,健在公证,受过或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居留公证,监护权公证,指纹、印鉴公证,曾用名、方言拼音或更换姓名公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签字属实公证,未婚公证,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结婚公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是指使领馆证明驻在国外交部或其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关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字属实的活动,驻外使领馆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
    
   
如果当事人向驻外使领馆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领事保护和服务的职能范围,使领馆是不能予以满足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使领馆更不能予以袒护。新版《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也列举了这方面的具体情况,例如:

●不能为您申办所在国签证和当地居留证。

●不能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工作许可证。

●不能干预法庭的审判程序,不能超越所在国法律和法规袒护您的违法行为。

●不能仲裁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纠纷,不能出具任何带有仲裁性质的函件。

●不能替您出面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纠纷。

●不能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不能为您支付酒店、律师、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不能将您留宿在外交或领事机构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不能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三、中国公民寻求领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公民在国外旅行、工作、学习或居住期间,如其以下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可寻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入出境权、居留权、财产权、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社会福利、财产继承、行动自由、通讯自由、人道主义待遇、同中国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等。

    中国公民享有领事保护权利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一,须向驻外使领馆提供能证明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真实身份证件;第二,须向驻外使领馆提供真实、准确的事件情况;第三,由于在接受国实施领事保护的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当事人必须全面配合使领馆的领事保护工作。有这样一个案例:二○○一年十月,某远洋水产公司因其六艘渔船被某国执法机关查扣,连续向我驻该国使馆发出十几份传真,要求我使馆向该国提出交涉。该公司还提供了海图坐标,称我船“完全是无辜的”。而该国凭GPS全球定位系统拍下的照片和我船的航海日志确认,我船已进入该国专属经济区三海里。

    上述案例表明,虚假陈述不仅达不到维护公民利益的目的,严重的情况下还会给我国外交交涉造成尴尬和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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