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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创业了解之--IT行业的人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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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 晨… 文章来源:新日本华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4 15:16:56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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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泉政府从今年4月起开始实行电子申告纳税(e—TAX)。2005年开始实行“e—行政”,以达到2006年“e—政府”的全面推行。这也许对我们在日华人的IT业等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商机”。 在日华人的中小企业IT经营者也许已经感到IT业界在低迷了2、3年后,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受注”有明显回升。当然怎样能得到更好的“受注”,这要看各位经营者的本事了。 从这一期起,我们给大家以问答的形式讲解一些关于IT的税务问题。 问一:本公司是3个人出资的IT行业的株式会社,我是代表取缔役,另外2人是取缔役,请了一位日本人当本公司的监查役,我们3人都是搞技术的,平时我们自己都要去“现场”开发。活多的时候发给“外注者”。但是干IT业的加班时常有的事,我们3个取缔役能拿“加班费”吗? 答一:法人税法规定,取缔役等的工资称为“役员报酬”。役员报酬原则上是定额的,也就是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一会高一会低。如果有高低现象的话,那么这高出的部分有可能会被认为是赏与,即“役员赏与”。而“役员赏与”在法人税法上规定不能作为“损金损入”。也就是说“役员赏与”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交被算作是公司的利润(如果是黑字的话)要交法人税。 这样取缔役的加班费,会使取缔役每月的工资上下浮动,这浮动的部分会被判为“役员赏与”。 问二:第一问题中所提到的如果把活发给“外注者”的话是否要扣源泉所得税?要扣多少? 答二: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如果是以提供“人的服务”而取得的对价报酬,原则上支付报酬的公司有义务扣缴源泉所得税。 ①不过,“发注者”如果以“个人事业者”的身份与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这样就有些难以判断是否“人的服务提供”的对价,还是“发注者”的个人事业所得,一般个人事业所得可以不扣源泉所得税,而由个人事业者每年自己去税务署做确定申告。因此公司与“发注者”的业务委托合同内容很重要。 ②一般“外注者”的源泉所得税不是根据工资所得税表来扣,而是以支付金额100万日元以下按10%税率扣。支付金额100万日元以上的话,超过100万日元的部分按20%税率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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