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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创业了解之--有关少额减价偿却资产的损金算入问答

作者:周 晨… 文章来源:新日本华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5 7:30:06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问:我们是5月份决算的资本金不到1亿的株式会社,有关“取得价格不满30万日元的少额减价偿却资产的损金算入特例”在会计处理上,有以下几种方法来思考,不知哪一种方法最为合适?

1.把从取得月到决算月为止的减价偿却费作为“贩卖管理费”作会计处理,未偿却的残额全部作为“特别偿却费”营业外费用处理。

2.把取得价格的全额作为“减价偿却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3.把取得价格的全额以“消耗品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答:所谓减价偿却资产的损金算入的特例,是为了强化中小企业的经营基盘,促进中小企业的投资欲望,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在平成15年随着税制改革而创设的新制度。

这个制度是针对青色申告提出者的法人以及农业协同组合,在平成15年4月1日开始到平成18年3月31日为止的期间内,取得价格在30万日元未满的少额减价资产的情况下,在同一事业年度中,可以计入损金处理。也就是说:把原来关于“10万未满”的少额减价偿却资产的取得价格的损金算入的规定改变为以一定的中小企业为对象把“10万未满”的损金基准提高到“30万未满”。由于这个特例制度直接关系到国税,所以,由于这个特例制度而作为损金算入的资产必须作固定资产税(偿却资产)的申告,这点请大家务必注意。

另外、至于会计处理方法,即选用什么会计科目及怎样入帐等,一定的中小企业;只要以这个特例制度为根据,税务上的可以作为损金算入的少额减价偿却资产的取得价格基准在30万日元未满,可以按照以下3种情况来处理。

1.把原来“10万日元未满”的少额减价偿却资产的损金基准提高到“30万日元未满”。即把“30万日元未满”的资产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例如消费品费、备品费等。

2.资产的计入基准按照原来的10万日元以上20万日元未满的作为一括偿却资产,按3年均等偿却,20万日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按耐用年数偿却。10万日元未满的少额资产按期间费用处理。

3.资产的计入基准也可以按照20万日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按耐用年数偿却,20万日元未满的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上述的3种方法,在税务申告的损金算入金额上各不相同,还请各位在计算时注意比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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