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日本居住的所有的人通常所加入的公共医疗保险“国民全民保险制度”。
这种保险制度,是为防备疾病和受伤,平时根据收入缴纳保险费,由此支出医疗费的相互扶助制度。公共医疗保险分为国民健康保险和在公司等工作单位加入的健康保险(共济组合、船员保险)两种。
国民健康保险
在区市町村居住者,除加入所在单位健康保险等之外,都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有关加入的资格、申请方法等具体情况,请向居住的区市町村的国民健康保险担当窗口问询。原则上办理过外国人登录手续,居留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属加入对象。
- 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因各市町村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40岁至65岁未满,一并支付看护保险费。
- 保险费缴纳方法
按缴纳期限分期到区市町村、银行、邮局的窗口缴纳或银行帐户自动转帐。
- 被保险者证
一个家庭领取一张“被保险者证”(以下简称“保险证”)。在医疗机构看病时出示保险证,则只需支付所用医疗费的30%(不满3岁的儿童为20%)即可接受治疗。 70-74岁的老人(但仅限于1932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除保险证外,还每人发一张“高龄受给者证”。在医疗机构出示这两张证件,则只需支付所用医疗费的10%或20%即可。具体是10%还是20%,会在发给的高龄受给者证上注明,这是根据收入所得而定的。但均需另行负担门诊的一部分需自理的药剂费和住院时的伙食费。
下列情况时,请务必向区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担当窗口进行申报。
- 迁出(迁入)、向海外迁出(从海外迁入)时
- 孩子出生时
- 死亡时
- 住址、户主、姓名变更时
- 成为老人医疗受给对象时,成为退职者医疗制度的对象时。
- 保险证丢失时
- 加入或退出其他公共医疗保险时
- 保险给付
种类 |
可领取给付的情况 |
支给内容 |
医疗费 |
在医院等窗口出示保险证时 |
仅支付所用医疗费的30%(自己负担金额)(不满3岁的儿童为20%) |
在医院等窗口出示保险证和高龄受给者证接受治疗时。 |
自己负担医疗费的10%或20% |
接受救急医疗,但当时未带保险证时,必须先全额支付医疗费。其后,附上所看病的保险医疗机构发行的收据,向区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即可返还保险诊疗部分的70%~90%(因上述的自己负担比率而异)。但是,需另行负担门诊时需自己负担的部分药剂费以及住院时自己负担的餐费部分 |
分娩育儿一次性补助金 |
生育分娩时(包括妊娠85天以上的死产、流产) |
出生儿一人可支给300,000~350,000日元 |
高额疗养费 |
同一个人在同一月内在同一保险医疗机构等支付金额超过规定的本人负担金额限额时 |
经申请由区市町村支给超过的部分 |
丧葬费 |
加入者死亡,举行葬礼时 |
支给丧葬费30,000~70,000日元。 | 问讯处: 区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担当窗口。
*面向留学生的医疗补助制度 外国留学生也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还有由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的补助制度,最高可补助留学生自己支付的治疗费中国民健康保险适用的治疗费的80%。详细内容可向所在大学等的留学生担当课问询。 |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在公司、工厂、商店等企业或事务所(适用事务所)的长期雇员所加入的保险。这种保险无论外国人与否、无论性别、本人意愿等,均需全体加入。
- 保险费
保险费是根据工资确定的标准报酬月额乘以保险费率所得金额,由工作单位和被保险者各负担一半。由工作单位统一进行缴纳。
- 保险给付
不仅保户(投保人)本人,其扶养家属生病、受伤、分娩、死亡时也享受保险给付。
例如,生病或受伤时,接受诊疗时只要向医院等出示健康保险证,保户仅支付医疗费的20%即可。扶养家属的医疗费在门诊时为30%;住院时则为20%。但是,需另行负担门诊时需自己负担的部分药剂费以及住院时自己负担的餐费部分。另外,自2003年4月起,被保险者及被抚养者看病均需支付30%的医疗费,但不用负担门诊的一部分药剂费。
*健康保险不适用于职业病或工伤。因交通事故,使用保险接受诊疗时,需要申报。
问讯处: 东京都社会保险事务局企画课 03-5322-1615(直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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