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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院与日本人离婚后,需要向日本有关部门报告吗?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日本华侨报 点击数807 更新时间:2007/2/14 10:00:04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问:2002年我与前来中国的日本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日本人回到日本后,向入管为我申请签证。2次都被拒签。我只好放弃去日本的想法。2005年4月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一年后我获得了离婚判决书。没想到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以“换人头”的形式来到日本。现在我想在日本与另外一个日本人结婚。我的离婚判决书可以在日本使用吗?

答:你的前夫日本人在中国和你结婚后,带着结婚证回到日本,向他住所所在地的(市)区役所报告了与你结婚的事实。即你和他的结婚事实已被记载到他的户籍里。可是你在中国已和他离婚,此离婚事实也必须向日本(市)区役所报告,在他的户籍里需要被记入。

所以带着你的离婚判决书原本、日语翻译文及“离婚届”一齐交给你前夫的本籍所在地的(市)区役所,然后拿着离婚后的户籍誊本才能去中国大使馆申请有关你在日本结婚的手续。

(こぐれ国际法务事务所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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