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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生活如何管理家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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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4 17:31:39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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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理保险的时候,并不是单独地拿出一张张保险证书,然后更新它的内容,再逐一放好。而是应该将家中的所有保险证书都拿出来,因为肯定有些保障是重复的,就更需要将每个人所加入的保障逐项合计,以便于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整理的时候,首先应该做的是确认保障内容。要将家中所有的保险证书都拿出来,逐一确定保障内容。然后再将家族的死亡保障和医疗保障分别列出,与必需的保障额度相比较,以确定其是不足还是过多。对于不足和过多的部分,就应该更新保险内容了。 确认保险证书 有些人可能会被保险证书上的法律般的语言吓倒,搞不清保险的内容。虽然保险证书的形式可能会因保险会社和保险的种类而异,但主要内容应该是都有的。 首先要确认的是保险种类,它表示保险的作用和目的。如果是几种保险的组合的话,一般在此栏目记入的是主契约的种类。例如,附带定期保险的终身保险,它的这一栏里记载的应该是终身保险。 其次应该注意的是保障内容和保障额,它表示你在什么时间可以获得多少保险额。这一点主契约和附加契约是可以分别确认的。 很多保险是把医疗保险作为特约的,它通常包括:入院给付金、手术给付金和门诊给付金等。要注意的是,这些金额表示的是因大的疾病和受伤而住院时,每天可以得到的保障额。这一点同单纯的医疗保险是一样的。 另外,主契约和特约的保险期间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附带定期保险的终身保险的情况,特约分为最初的“全期型”和10年,15年等为一阶段的“更新型”。在特约的保险期间处应该写明“*年间”或者截止日期,最好据此算出届时自己的年龄,这样就不容易忘记了。 统计保险内容 在确认保险内容时,要将家中每人都独自列为一项,然后将各自的死亡保障额、医疗保障额和其它保障额等分别记入各自的名下。 死亡保障额通常是指因病死亡时的保险金的总额,而非因灾害等死亡时的保障额,在“其它的保障”中还有因灾害等死亡时的灾害补助特约和伤害特约等。主契约和特约的保障额是分开计算的,像收入(生活)保障保险等以年金形式领取的保险,它的保障额是以期满为止的合计额形式记入的。而特定(3大)疾病保障保险,以及“生存给付金定期保险”等也要追记到死亡保障额上。 医疗保障额中的日给付金,记入的应该使是因病入院的时候每天可得给付金。而因灾害入院、成人病、长期入院及癌症入院等的给付金也要分别记入。 如果丈夫保险的家庭特约中,有妻子的保障的话,其保障额也不要忘记记入妻子的名下。 子女的保险及学资保险要以满期年龄和领取金等为中心。要注意的是育英年金,因为它属于契约者的死亡保障,所以也要追加到契约者的死亡保障额中。从子女现在的年龄到期满为止的期间内,可以领取的年金总额,也应该归入死亡保障额中。 将所有的内容列表后,就可以很方便地统计出死亡保障额和医疗保障额了。将这个总额同需要确保的保障额相比较,如果相差过大,无论是太多还是太少,都应该尽快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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