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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日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外国人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有"投资、经营"的在留资格签证。取得"投资、经营"在留资格的条件有∶
(1)在日本具有为展开经营活动的事务所; 
(2)其规模应该是, 除了经营、管理者之外, 应有2名以上的在日本居住的常勤人员。
除以上条件外, 实际需具备的资料有∶
a. 能够证明经营内容的资料∶
①法人的登记誊本;
②近期的损益决算书的复印件。(新开业者, 提供今后一年之内的经营计划书) 
b. 除了经营者之外, 需要提出能够证明常勤人员总数的材料有∶ 
①公司简介及雇佣保险交付书的复印件;
②常勤职员为2人时, 需要提供该当职员的材料(雇佣保险契约书的复印件、或工资帐本, 住民票或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复印件)。 
c. 能够证明企业概要的公司简介、租借事务所的契约书复印件。
具备以上要件之后, 即可在日本进行经营活动。但需要留意的是, 以上要件只是法律上的规定, 在实际申请时, 还有可能根据入国管理局的要求,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另外, 在日本公司投资的中国人, 在开展经营活动时, 除了提供以上材料之外, 还须提供∶
(3)在日本企业从事管理职务时, 需要有3年以上的企业经营或企业管理的经验(包含在大学院学习企业经营或管理的期间), 同时具有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工资报酬。为此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①在职公司或在职公司的内容以及证明在职期间的材料; 
②证明在大学院学习经营或管理期间材料。 
此外, 还需要提出记载有工作内容、期间、地位以及报酬的契约书、派遣书的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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