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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外国人刑事犯罪及刑事手续如何?

作者:未知  来源:贯通论坛   更新:2005-4-10 12:12: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先行逮捕与先行收容
    《入管法》第65条作为《刑诉法》的特别条款,规定了对于违法《入管法》第70条(非法入国,非法从事资格外活动,不法滞留等罪行)的嫌疑人,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先行执行逮捕后,根据同法44、48条之规定,交与入国警备官后进行依法强制遣返回国。但实务中,更多的是交送检查官,由检查官做出免于起诉后进行收容(比如东京地检对不法滞留少于两年的案件,基本如此处理)。由于日本法律规定了,对于外国嫌疑者,即使认为没必要拘留也可以根据收容令由入管局进行收容,结果事实上时,对外国嫌疑人,可以进行完全没有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
 
保释和收容
    可以说,对于因不法滞留而被起诉的外国人要求保释的情况很少。一方面是因为大多不法滞留人员无资格进行保释;另一方面,即使取得保释后,仍然要被入管局进行收容,所以,保释无实际效果;再加之保释要求基本得不到认可。对于后两点,日本法律实务界中也普遍认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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