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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增值 共同还贷不算共同财产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6-7-20 17:27:36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案件回放

2000年10月,在日华人李某在国内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1年10月,李与黄某结婚,李所买的房产也升值至5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在谈及房屋的分割时,黄某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业者释案

个人婚前财产及产生的孳息不因结婚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此房屋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黄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黄某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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