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均系中国公民,且原在领事馆登记结婚的,可向领事馆申请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具体要求如下:
所需证件及手续:
1.双方当事人护照及其资料页的复印件。
2.双方申请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3个月内有效)
3.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5.双方当事人照片各2张(3×4cm)
6.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7.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基本费用(4个工作日取):5000日元
注意事项:
1.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只受理原在领事馆依法缔结婚姻关系者.国内登记结婚者,须回国内办理离婚.
3.双方必须共同到总领事馆申请协议离婚并签字取件。一方不同意离婚,可在国内法院起诉。
4.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取件方法:
1.持《取证单》,于指定取证日上午9:15-12:00到领事馆领取。也可由别人代领。但是,如果《取证单》丢失的情况下,当事人需持附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亲自来馆,并须办理有关手续。
2. 如果接到电话通知需补充其他材料时,在取件时必须先将材料交给窗口后方可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