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日本人配偶,现在感情出现危机。他已经不给我生活费了,所以,我想离婚。已经搬出来了。可是,他不同意和我离婚。现在我想自己把离婚届都填好,然后再盖章,送到区役所去,可以吗?
答:你的处境很值得同情。像你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多。但是,既然你的丈夫不同意和你离婚,那么你只能通过慢慢沟通,取得他的同意之后才能离婚。否则,你只在“离婚届”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而没有他的签名的话,离婚是不能成立的,区役所也不能够受理。而且,你也不能代替你的丈夫签上他的名字,更不能找其他人代替他签名。这属于伪造,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千万不能做违法的事情。
如果经过你多方面的努力,你的丈夫还是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你也可以诉诸法律,通过上诉的方式,聘请律师来帮助离婚。只要你离婚的理由正当,那么法律还是公正的,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大。
感情的事情很复杂,不是一时就可以理清楚的。在你决定离婚之前,最好好好想一想自己究竟为什么要离婚?两个人的感情是不是还有挽回的余地?
大人也许可以轻易的了断,但是往往一个家庭的解体受伤最大的还是孩子。所以,离婚与否请一定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