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5年前持日本人配偶者签证来日的。我和日本人老公感情很好,生活安定。唯一的是我们一直没有孩子。我在中国的姐姐2年前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了一个11岁的孩子。这两年外甥一直由我和老公抚养,我们视他为自己的孩子一样照顾他。他也利用学校放假来日本探亲2次。现在他13岁了,他的亲身父亲同意把她送给我们抚养。我老公很喜欢这个孩子,并积极办理与孩子立为养子的一切手续。经过东京家庭裁判所判定现在外甥已落到了我老公的户籍。接下来我们去了东京入管为孩子申请来日本的签证。可是,入管审查官却告诉我们没有资格申请签证。我和丈夫当头一棒,不可理解,请指教。
答:非常理解你们的心情,为了照顾外甥,你们付出许多,却不能让他在你们身边生活,实在感到不平。
关于养子和在留资格,按入管法规定,日本人或持永住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抚养6岁未满的养子情况下,该养子有资格申请定住签证。也就是论年龄限制在未满6岁,即以特别养子的身份才能来日。6岁以上的养子,即使有家庭裁判所的许可也没有资格申请定住签证。按民法规定立未满15岁未成年的人为养子情况,必须要向家庭裁判所提出陈述,而且未满15岁的养子必须有亲身父母的同意。得到家庭裁判所的许可才能正式建立抚养与养子的关系。由此可见,家庭裁判所与入管为各自独立的行政部门,即使有了家庭裁判所的许可,并不意味着也能得到入管的许可。
(こぐれ国际法务事务所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