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个朋友在东京一家日本人开设的会社做软件开发的工作,已经来日本一年多了,当初来日本是通过在国内的一个中国公司介绍而过来的,因为日方的工资实在太低(只给十五万日元),所以提出辞职,但是日方提出如果不能在其会社工作满两年,要由个人赔偿到两年期满时的工资,因为我的朋友曾经与国内那家介绍会社签过一份协议,其中有必须在日本这家会社工作满两年的条款,而且这个协议当中还明确了日本方面应该给他们加入健康保险,但是到现在为止他们个人手中并没有见到健康保险证,日本方面不遵守协议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另外听说在日本的入国管理局办理签证更新时,个人与会社的雇用契约中,关于工资这项不能少于25万,否则很难更新成功,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我的朋友已经更新过一次签证,但是并没有让他们看到签证更新申请材料中的雇用契约,日本方面的会社会不会作假呢?
答:不了解你朋友与国内那家会社所签的协议内容,不好做出回答。但是,按照日本劳动法规定,因个人原因,在合同期间向会社提出辞职是不需要向会社赔偿的。但是一定要提前至少一个月以上向会社提出辞职报告,因为突然辞职会给会社的业务带来不便。国内那家会社是否是中介公司?至于你朋友每月工资仅15万日元,的确低于入管关于雇佣外国人工资的标准(注:入管的标准是享有同日本人一样的工资,现实为20—25万日元)。
另外日本会社应该按雇佣契约规定为你朋友加入健康保险(即社会保险),至于日本会社是否作假,在此难以回答。
(こぐれ行政法务事务所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