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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丈夫和中国人妻子离婚时的注意点

作者:佚名  来源:贯通论坛   更新:2004-6-4 16:47: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今年2月几乎每天都有超期滞在的中国人女性和日本人男性来本事务所相谈在留特别许可的手续问题。相反﹐最近有很多中国女人想和丈夫办理离婚﹐寻求生活自立﹐但不知在留资格该怎么办的相谈比较多﹐她们似乎把在留资格看成人生最终目的一般严阵以待。
  言归正传。在日外国人的离婚方法与适用于日本人的要件完全相同。方法有三种﹐即协议离婚﹑调停离婚和判决离婚。协议离婚的比例最大﹐为90%﹔其次﹐是调停离婚﹐占9%﹔判决离婚只占1%。在此我想就协议离婚稍加阐述。
最近的离婚原因的排榜前10位为﹕
1.性格不合﹔
2.异性关系﹔
3.家庭内暴力﹔
4.酗酒﹔
5.性不满﹔
6.浪费癖好﹔
7.性格异常﹔
8.疾患﹔
9.精神虐待﹔
10.家族内关系不融洽。
以上10条原因中﹐大家都能找出一﹑二与自己相符的地方。
  协议离婚具有什么样的特色呢﹖最大的特色是只要夫妻俩同意﹐甭管有无理由﹐递上离婚申请﹐离婚就成立。再有就是个人的隐私权需得以保证﹐没有第三者知道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事情。协议离婚虽然方便﹐但最大的缺点是当事人一方还不知道时离婚申请书就被递上去并被受理了。
  有学者说协议离婚是既离了婚又不难堪的方法。但是理想地利用协议离婚﹐必须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和对母子家庭﹑父子家庭实行的社会保障等前提条件。如不这样的话﹐协议离婚只能顾及一方的利益而有可能牺牲孩子的利益。外国人的离婚时﹐问题更加严重。因为离婚失去了日本人配偶者等的资格﹐必须取得别的资格才能继续留在日本。
  现在日本没有对超期滞在外国人的特赦制度﹐除了有特长的人之外﹐把现有的在留资格变更为其它在留资格的可能性不大。
  虽然牵涉到日本在留期限问题﹐但是相谈者当中能变更为其它在留资格(几乎是定住在留资格)的幸运儿甚少是事实。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非常难的问题。以下简单阐述申请离婚前﹐大家应注意掌握的几点常识﹕
1.如有未成年人时﹐必须先决定监护人。不决定监护人﹐不受理离婚申请。
2.有关姓氏﹐变更为结婚以前的﹐还是另起新的姓或继续沿用婚姻状况存续期间的姓﹐应该提前定好。
3.申请时﹐原则上需要自笔﹐盖印。
4.需要2名以上成年证人署名﹑盖印。证人也需要填写籍贯﹐生年月日。
  提出离婚申请要件﹐所采用的是形式外观主义﹐所以在不知不觉中也有被动离婚的现像。因此﹐为防止发生这种情况﹐有必要掌握"不受理离婚申请"的制度。提出"不受理申请"﹐效力为6个月﹐所以经过6个月后﹐有必要再提出申请。
  以下所谈内容﹐也有可能多余﹐仅供大家做参考。
  "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审查基准﹐不是法律﹑形式上的问题﹐至始至终在重视同居事实的存在与否﹐如果没有这一实质内容﹐会被认定为"假结婚"﹐几乎不许可。取得认定资格后来日本的配偶者﹐更新签证时﹐不许可的原因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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