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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创业了解之--软件行业的人件费

作者:周 晨…  来源:新日本华侨报   更新:2006-8-14 15:52:4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问1:我是一名IT工作者,原来在一家大公司就职,最近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和两个朋友一起开了公司,我当代表,他们当役员,另外还招了几名技术员,既开发软件,又承接大公司的委托业务。听说日本税法上规定:役员(董事)的工资被作为“役员报酬”,算作管理费,那么我和另外2名役员的工资能否算作软件开发的成本(原价)呢?

答1:近来根据日本总务省调查,互联网的普及率已达到97.6%以上。与之相应,致力于开发电脑软件的企业也日益增多。法人税法上规定:平成12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软件应作为“减价偿却资产”(在这以前为递延资产),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或5年。

与其他房屋,机械等“减价偿却资产”一样,软件的偿却(折旧)不仅与法定使用年限有关,而且正确把握软件的取得价额(原价)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是从别处购来的既成品的话,那么取得价额(原价)等于买价加上运输费等购入时所需要的费用。另外,如果是自己公司开发的话,那么取得价额(原价)则应该是制作时所需要的原材料费,“劳务费”等费用算出来的总额。

这里所指的“劳务费”是指:①赁金 ②给料 ③杂给 ④从业员赏与 ⑤健康保险料负担金等。如果役员也参加开发作业的话,那“役员报酬”也算作劳务费。但是,税法上的损金不算入的“役员赏与”不能包括在“劳务费”里面。

问2:怎样计算役员的“劳务费”呢?

答2:我们知道:从业员与公司是“雇佣”关系,而役员与公司则是“委任”关系。所以,役员的“工资”与从业员的“工资”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比方说:“雇用”关系的从业员的工资是按劳动时间来计算的。那么,从业员参加开发的那个部分劳务费是:(从业人员的工资)乘与(参加开发软件的时间)除与(勤务时间)。反之,役员的工资(役员报酬)是公司支付给公司役员的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对价性经济回报。与役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对价关系。那么,役员参加开发软件的那部分“劳务费”能否象一般从业员一样以按时间的比例来分配呢?实际工作中,判断自己公司制作的软件取得价额原价是否合理,主要还是取决于算入取得价额中的个个费用是否合理。同样,不论役员的全部工作时间是都用于项目软件开发,或兼任参与软件开发,一般都与从业员一样按时间比例来计算的方法目前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方法。当然,日后为了对应税务调查,最好把役员参与开发软件的时间和全部的出勤时间等记录资料都能妥善保存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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