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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创业了解之--交际费等(一)

作者:周 晨…  来源:新日本华侨报   更新:2006-8-15 10:42:33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到上期为止、我们已向大家介绍了法人税中的交际费等的定义、损金不算入额的计算方法等。这期是想介绍一下大家普遍感到比较难区分的「交际费等」范围的问题。

Q1. 不包括在交际费等中的支出1(员工慰劳费用)

A社(期末资本金2亿日元),当期中有下列支出,请计算交际费等的损金不算入额是多少?

(1)员工慰劳旅游的费用(通常所要金额)500万日元

(2)员工忘年会的费用(通常所要金额)120万日元

(3)本店的营业部长到各支店检查工作时的慰劳餐饮费30万日元

(4)技术部的奖励金(每人3000日元、20个人)

(不直接分给个人,而是技术部全体开慰劳会用)

(5)给加班员工的餐费(通常所要金额)10万日元

A1. A社当期的交际费等的损金不算入额是30万日元。

根据税务上交际费等的定义、满足下列条件、慰劳员工所支出的费用才可作为交际费等。

①支付对象---员工(事业关系者)

②行为内容---慰劳(慰劳等)

③支付日期---本期

可是、社会上一般的考虑方法是、这些支出是不作为福利厚生费等课税对象的费用(单纯损金)来认识的。同时,税务上也是作为(通常所要费用)、社会常识范围内的员工慰劳所支出的费用,是不算入交际费等中的。

那么、「通常所要费用」是多少呢?

具体的金额标准是没有的,往往是根据调查官的判断来决定的,这也是税务调查的一个争执点,Q1的(1)~(5)的判断方法:

上述(1)的员工的慰劳旅游、可参考国税厅相关网页。形式上的要点(①4泊5日之内②二分之一以上员工参加)之外、也登有参考例子,其中「少额不追求的宗旨」这句可供参考。(从课税厅了解到、公司负担每个人10万日元为止,可以认同,但超过10万日元,原则上不能作为交际费课税,而成为工资课税)

上述(2)的忘年会、已作为社会一般例行公事,除非高额支出时会被否认。

上述(3)的公司内费用,经常是用会议费、福利厚生费等来处理。出差慰劳的心情是能够理解,税务上是属于公司内交际费等。理由是这个慰劳机会不是每个员工平等的,因为只有「特定的人」接受这个慰劳。

上述(4)的奖励金的支出,本来是应该分配给个人,作为工资课税的对象。

可是、为加强部门内部的团结,部门全部人员的餐饮费、「特定的人」(技术部)全体参加,同(3)一样,会理解成为社内交际费,但(4)金额少,不能作交际费等,而作为福利厚生费处理。

上述(5)的加班餐饮费,所得税法上,不作为〈工资所得〉的课税对象,法人税的课税,也不作为交际费等支出。

结论、Q1的场合,只有(3)是在支出交际费的范围内。交际费等的区分要点是「机会均等」和「社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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