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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看护保险制度

作者:未知  来源:METRO   更新:2004-8-3 6:19: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看护保险制度是由整个社会来互相支持需要得到看护的高龄者等。可由自己选择所需的看护服务。

  • 看护保险的加入者
    40岁以上、居留资格在1年以上、进行了外国人登录者,必须加入看护保险。65岁以上者为第1号被保险者,40~64岁加入医疗保险者为第2号被保险者。第1号被保险者与第2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方法、给付(接受的服务)条件有所不同。

  • 保险费的缴纳方法
    • 65岁以上者~每年领取老龄年金(养老金)、退职年金(退休金)等18万以上者,从该年金中自动扣缴保险费。其他人向区市町村个别缴纳。
    • 40~64岁者~与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 接受看护服务
    卧床不起、痴呆等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的人等,如需要看护,需先向区市町村窗口申请,接受要看护的认定。
    • 申请由本人或家人提出(手续也可由居宅看护支援事业者、看护保险设施等代理)。
    • 区市町村职员等访问家庭,调查本人的身心情况。
  • 服务利用费
    • 本人负担保险服务费的1成。
    • 利用设施的看护时,在1成之外,还要负担餐费等。
  • 可利用的服务
    • 65岁以上者,无论因什么原因需要看护均可接受给付。
    • 40~64岁者,仅限于因患随衰老而出现的15种病需要看护时。
    • 12种家庭看护支援、家庭服务,3种设施服务,购买福利用品、改善住宅合计18种。

问讯处:
看护保险咨询窗口
03-5320-4597( 星期一~五/ 9:00~12:00、13:00~16:30)
《看护保险制度概要》(英语、汉语、朝·韩语)
领取地点∶区市町村、东京都福利局保险部看护保险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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