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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答疑:受骗签约后可以解约--关于不动产买卖契约之一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5-7-23 19:11: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案情回放

正在一所日本大学内任教的刘先生,由副教授升为教授后,就希望能够在东京的郊外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和一个按照自己设计建造的住宅。他看中了一块比较理想的土地,唯一感到遗憾的是这里距离电车站比较远,即使是乘坐公共汽车也需要几十分钟的时间。刘先生任教的大学在东京都内神保町附近,他不得不考虑交通上的“难度”。可是,卖主却对刘先生讲:讲:“明年这里就会兴建电车站,交通会方便起来。”听罢这番话,刘先生动心了,决定用3000万日元购买下这块面积为80坪的土地,并且很快办理了签约手续。谁料,刘先生不久以后了解到,所谓这里明年要兴建电车站的话语,完全是卖主编造出来的。他在气愤之余提出解约的要求,但不知道能否如愿……

 

业内释案

签约后必须遵守,这是现代契约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但是,如果是在被欺骗的背景下签订的契约,被欺骗的一方就可以取消已经签订的契约。这在日语中叫做“诈欺取消し”。

取消契约,即意味着已经签约的事项全部作废,直白地说,就是契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将消失。在刘教授签约购地的这个案例中,卖主所说的“明年这里就会兴建电车站,交通会方便起来”,经过查证是一种谎言,表明契约是在谎言的基础上签订的。所以,刘教授完全可以在指出卖主谎言的同时,要求解除购买土地的契约。

当然,刘教授要预先考虑到卖主可能会反咬一口,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为此,特别是预想到今后此事可能要诉诸法律,必须要能够在法庭上举出卖主说过“明年这里就会兴建电车站,交通会方便起来”的证据,不妨用一个缓兵之计,想方设法在契约等书面材料上将这句话明确记载下来。这在日语中叫做“明文化”。如果有了这样文字的记载,在法庭上刘教授就会如愿以偿地达到目的。

解决这个案例使用的法律是日本《民法》第96条第1项,即“诈欺或者强迫下表示的内容可以取消。”另外,日本《民法》第121条还有这样的规定:“采取取消行为后,原来所定的事项成为无效。”

至于解约的方法,一般来说,只要向对方传递“解约”的讯息就可以了。

但是,为了防止对方说“我不记得有解约这件事情”,刘教授应该把解约的文字材料直接交给卖主。这种文字也会成为日后在法庭上的证据。这样,刘教授不妨通过邮局寄出“内容证明邮便”。寄出时,邮局是会为你出具证明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诈欺取消し”,从发现知道被欺骗之日起,5年内都是可以进行的。刘教授不妨扎扎实实地先把“证据”收集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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