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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答疑: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手续必须由买主和卖主共同到场

案情回放

黄女士在大阪准备造一住居,首先她买下了佐藤先生所有的一块土地。双方签订了合约并在合同书上签了字。黄女士按造合同的约定,通过银行口座给佐藤汇了款,并约定双方在汇款后的次日到法务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但是,第二天,佐藤以有急事为由,拒绝到法务省办理手续。之后经过多次催促,佐藤置之不理。黄女士希望尽早建房,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一个人可以办理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手续吗?

业内释案

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手续,按照日本的有关法规,必须是买主和卖主共同申请,方可办理。因此,黄女士想“单枪独干”,这是不现实的。

但是,在佐藤不肯给予合作、而黄女士没有更多时间交涉的情况下,黄女士可以通过裁判所寻求援助。

如果佐藤是带有诈骗性质的卖主,那么,他可能将不动产转让给除黄女士之外的第三者,如果这第三者抢在黄女士之前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话,那么,黄女士即便和这个第三者对簿公堂,亦很难夺回土地的所有权。

因此,为回避这种风险性,黄女士可以向裁判所提交买卖合同书、银行口座汇款凭据、登记济权利证等有效证据,请求裁判所下达临时登记的临时处分命令,在这个基础上,依法对佐藤提出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诉讼,在胜诉的情况下,黄女士可以单独办理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手续。

 

(株)エイチ·エム·コ—ポレ—ション会社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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