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先生与妻子结婚已10年,三年前王先生赴日工作,长期分居两地导致夫妻关系淡漠,去年8月,妻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年前用共同积蓄买下的一套房产卖与他人,并约定近期交付钥匙并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知晓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妻子的做法,并主动与下家多次协商,要求解除合同,但下家坚决不同意,要求按约履行合同。王先生想知道,由于房产证权利人一栏中仅有妻子一人,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该套房产,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业者释案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王先生名下的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系婚姻期间用共同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房屋公示的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妻子一人,所以善意购买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对房产权利公示的信任,下家作为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下家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但是,如果王先生有证据证明下家存有重大过错,或与妻子恶意串通等情节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株)エイチ·エム·コ—ポレ—ション会社协办
咨询电话:03-5911-6667
携带电话:090-2530-9974(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