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我去年7月回国半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后来因政府规划道路拓宽,原预购房产位于规划范围之内,使合同无法履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政府通知后,向我发出通知,并提出用另一路段、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和我交换,价款不变。我认为地段不好,予以拒绝。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归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横滨 查先生
业者释案
根据中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在本案中,是由于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你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商也提出更改方案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因为政府行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购房款,但因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一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因此,不应要求其承担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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