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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答疑:有了孩子我必须搬家吗?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5-9-14 17:58: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关于不动产买卖契约之六
 
             
 
 案情回放

去年4月起,我办好了两年契约手续,住进了东京都新宿区一所木造房子。当时,我是以夫妻名义住进去的,并得到了房东的允许,这在契约书附纸上写得清清楚楚的。搬进去之前,房东对我们讲,绝对不能有小孩。为了应付紧张的读书及生活,能维持都不错了,谁还敢想生什么小孩。所以我当时一口答应,我们不会要小孩的。

但没想到我妻子很快就有了“孕”。今年4月,生了一个女孩。随后,我马上告诉房东。房东一听,就认真起来了,不是说不能有小孩吗?他要求我们夫妻遵守信用,搬出这房子,并表示我们违反约定,押金也不能退。房东的这种做法对吗?我必须搬家吗?

(东京读者曹先生来电咨询)

 

业内释案

在异国他乡生下小孩,父母又不在身边照顾,生活是何等的辛苦,碰到这样“强硬”的房东,曹先生的苦恼是可以想像得到的。但曹先生可以选择不搬,因为并没有违反契约书的有关内容。年轻的小夫妻生活在一起,谁也不能预测和保证契约的两年内不生孩子。而生儿育女,本身就是最基本的人权。因此,曹先生并没有违反契约,有权利继续住下去。可能曹先生租的木造房子隔音条件较差,影响到其他房客的休息,但这不足以成为房东单方面中止租赁合同的理由。契约满两年,房东不愿再续约,这是他的自由和权利,但至少在这契约两年之内,房东是不可以随随便便更改合同的。

至于不退押金,那更是房东在错误的前提之下做出的错误选择。契约上写得很清楚,只有损坏了房子,修理费用才从押金扣除,不能无理扣押。

曹先生在无法与房东达成妥协的情况下,可以将房东告到简易家庭裁判所,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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