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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答疑:隐瞒不利讯息 签约也可毁弃--关于不动产买卖契约

案情回放

中国人可能有根深蒂固的“地主意识”。董先生在日本辛苦打拼经济上有盈余后,就在东京郊外买下一块可以盖房的土地。当初他购买这块土地,是因为看中了周围自然条件良好,环境非常安静。但是,在他买下这块土地不久,那周围就兴起了大规模的土木工程,听说附近还要修建高架公路。想想就可以明白,这条公路铺就后,肯定会带来汽车噪音、排出废气,导致周围环境的恶化。董先生细一打听,修建这条公路的计划早已出台,业者不可能事先不知道。如果在签订契约时他讲出这些情况,契约不可能成立。董先生想问一问:业者在签订契约时,如果不把关于物件的重要的负面讯息明确地讲出来,买主在法律上有什么可以对应的手段吗?

业内释案

业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契约时,如果向消费者隐瞒不利的讯息,导致消费者认为没有风险而签订的契约,事后是可以废止的。日本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讯息的业者,不得向一般消费者进行损害其利益的交易。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4条第2项明确规定:“消费者在事业者劝导下签订消费者契约时,如果遇到故意不告知对消费者有损害的重要事项,并导致该消费者契约的申请以及承诺,这个契约可以取消。”

从董先生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他当初购买土地时就已经把安静的环境的作为首选条件,而土地周围兴建高架公路显然属于一种“不利的讯息”。业者明知如此,却仍然隐瞒这种讯息,误导董先生签订下合同,就是一种“不告知不利益事实”的行为,所以董先生当然可以废止这个契约。

除此之外,董先生在签订契约时是想购买环境安静的土地,实际上这块土地周围很快开始兴建高架公路,因此也可以说董先生签订这个契约的动机是错误的。董先生如果在购买土地时已经明确向业者表示“因为环境安静,我才想购买这块土地”,那就可以依据日本《民法》35条中有关“错误”的规定,主张这份契约无效。 进一步地说,如果业者是在清楚地知道这里要兴建高架公路,还不说实情,只是劝董先生购买这块土地,董先生还可以依据日本《民法》第96条第1项中关于“欺诈交易”的有关规定,取消这个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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