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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答疑:售楼广告不兑现可以控告开发商

案情回放

2004年11月12日,某房产公司在上海知名媒体上刊载促销广告,强势推出精品住房“名宅”。广告信誓旦旦称:凡在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起接受认购登记的,参观者可获黄金赠送,认购者再获珍贵钻石。同时,房产公司特别强调,成功认购3房的人,可获6万元优惠。如付清楼款,可再获得价值1.5万元的黄金。看到此广告,正在上海休假的旅日华人吕先生怦然心动。11月13日,他即赴售楼处进行房屋订购,并签订《名宅优惠认购登记书》,11月20日,签订了《定金合同》,并将房屋预订金8000元转为定金。11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吕先生如期将所有房款交付,房产公司出具了发票予以确认。然而,房产公司并未如广告所称兑现有关承诺,引起巨大纠纷。

业者释案

吕先生认为,房产公司未支付6万元购房优惠款及有关的黄金、钻石饰品,违反了原先的承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构成欺诈。

故吕先生向法院提出诉状,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黄金折价款1.5万元和交付钻戒。

行业专家认为,房产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违反,应当承担责任。关于交付钻戒和支付价值1.5万元黄金的诉请,房产公司应信守承诺,故法院对吕先生提出的有关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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