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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介绍

作者:未知  来源:商务部   更新:2008-2-29 9:38: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日本的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

通常所说的研修生接收制度是《外国人研修制度》和《技能实习制度》的总称。日本将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以下简称研修制度)定义为:为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材,邀请外国年轻劳动者来日,通过一年时间学习日本先进技术知识,回国后为本国经济发展作贡献的制度。研修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06年,通过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接收的外国研修生达484,313名,其中,中国为343,716名,占总人数的71%。
一、研修•技能实习制度由来
(一)起因
从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企业为适应海外扩展之需,将其海外日企当地雇员派到日本进行技术、管理经验培训,然后再派回原单位工作,效果不错,受到日本政府的积极评价。
但是,依据日本法务省《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规定,不允许外国单纯劳动者和非熟练工人在日就职。为解决此类问题,1981年,法务省在签证类别上设立了“研修”的在留资格,每年允许以《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名义接收外国人来日本研修。
1991年,由法务省、外务省、经产省、厚生省、国土交通省等五省共同设立财团法人“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全面负责指导外国研修生接收工作。目前,JITCO已和15个国家 官方机构签署研修生合作备忘录。1993年,日政府在研修生接收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技能实习生制度。
据法务省统计,2006年,在日外国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总数达15万人,其中,中国研修生占8成以上。
(二)接收方式
根据日本研修制度,按不同接收方式可分“企业单独型”和“团体管理型”。
1、企业单独型
指日本本土企业接收其在海外投资企业(日方出资比率20%以上)或有贸易往来企业(必须提供交易业绩)选派研修生的形式,大企业一般采取此类方法。据JITCO统计,2006年,831家日本企业接收研修人数为7,794名,占当年接收研修生总人数的11.4%。
2、团体管理型
指中小企业团体及公益法人(财团、社团)作为第一接收单位接收研修生的方式,大量没有在海外设分支机构的中小企业一般采取此类方式。据JITCO统计,2006年,1748家团体(下属企业20,208家)接收人数为60,510名,占研修生总人数的9成,是研修生派遣的主渠道,这里主要介绍这一接收方式。
中小企业团体主要包括事业协同组合、事业协同小组合等,其中以事业协同组合方式接收研修生最为普遍,且比重逐年上升,2006年,接收总人数为50,820人,占当年团体管理型接收总人数的74.4%。随着日本经济复苏以及日益步入老龄化社会,劳动力缺口不断扩大,对外国研修生的需求持续增加,由此,事业协同组合数量也迅猛增长。据JITCO统计,2006年,接收研修生团体达1,748家,同比增长17.1%。

二、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具体内容
(一)外国人研修生制度
日方将外国人在留资格定为“研修”,即在日居住、停留资格定义为“由日本政府或民间机构接收的以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为目的的活动”。因此,研修生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税法、劳灾保险等劳动法令。
1、具备条件:原则上,研修生赴日前应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在日研修进一步掌握技能,回国后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
2、研修内容:研修分为非实务性和实务性研修。非实务性研修包括日语培训、技术原理学习、安全卫生、生活习惯教育等,期限不少于4个月,后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缩短非实务研修的时间,事实上,大部分研修生的非实务研修时间基本被实际操作所替代;实务性研修指实际操作,标准研修期限为8个月。
3、研修期限:根据日本入管法的要求,来日研修生的研修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内。
4、研修工种:除重复性单纯劳动之外均可。
5、研修津贴:因日方规定研修生性质不属于劳动者,故接收企业只发给研修生每个月维持基本生活的津贴。目前在日研修生津贴大约为6万日元/月(缝纫领域除外)。
企业单独型研修生的研修津贴由派遣企业负担,团体管理型研修生则由接收方负担。
6、研修生接收团体的义务:①提供研修生住宿;②确保研修设施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要求;③研修生数量控制在接收单位从业人员的1/20以内;④必须配备专门的研修生活指导员;⑤为研修生加入保险,以应对在研修期间可能发生的死亡、工伤、疾病等不测,但不包括劳动事故补偿保险。
(二)技能实习制度
  1993年,日政府在研修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技能实习制度”。根据法务省第141号告示规定,技能实习制度是为发展中国家培养担负经济发展之人材而设立,是对研修制度的进一步补充。日方规定,技能实习生属于劳动者,故适用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劳灾保险法等劳动法令。
技能实习生的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即“由法务大臣指定的个别外国人的有关活动”。
  1、研修生转技能实习生:研修生在完成一年研修后,接受“研修成果评估”和“居留状况评估”,并且通过技能鉴定2级考试合格,由第一接收机关报请法务省批准,将其居留资格由“研修”改为“特定活动”后,便可进入技能实习。  
  2、技能实习期限及工种:技能实习期不得超过2年。现规定农业、渔业、建筑业、食品加工、纺织、机械金属加工等62工种(可细分为114个工种,详见附件1)可转为技能实习。
3、待遇及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依据技能实习生与企业签订的“技能实习合同书”。劳动基准法规定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40小时,如企业要求技能实习生加班,需支付加班费。工资和加班费标准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详见附件2)。
4、更换企业或工种:技能实习生虽然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但以研修期间从事同一工种为前提,且不能更换工种和企业。由于日方原因导致研修生、技能实习生不得不提前回国的事例增多,入管局最新规定,此类原因造成的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在一定时间内可转到其他组合和企业。
  5、技能实习生承担的费用
①纳税:日本规定收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义务向国家纳税,技能实习生也不例外。一般缴纳住民税(工资的5%)、所得税(工资的10%);
  ②保险:技能实习生应加入劳动保险(雇用保险)、社会保险(健康保险或厚生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以上保费合计约占每月工资的12%左右;
③房租、水、电、煤气费:具体金额根据劳动合同而定。
  6、临时回国权利:原则上技能实习生一年后允许回国一次,但往返费用由本人负担。

三、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研修生无法享受劳动法(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保护。日本法律规定研修生在日研修期间适用入管法,但入管法并未对研修生收入、劳动安全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一旦发生劳资纠纷,解决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制度规定研修生不属于劳动者,故不能适用劳灾保险。虽然JITCO为研修生推出了“外国人研修生综合保险”,但该保险赔付工伤事故金额少,一些问题无法获得根本解决。
(三)派遣工种受限。研修生制度只允许62工种(细分114种)可转技能实习。日本经济界一直呼吁政府开放更多领域(如服务、流通、整车组装、伐木工等)接收研修生,但短期内似乎无增加的可能。
(四)技能实习期间缴纳的厚生年金保险只能部分退还。技能实习生和企业各负担年金的50%。日本社会保险厅规定短期滞留日本的技能实习生回国时按公式比率可退回年金,但退还金额仅能达到个人上缴部分的75%左右。
另外,根据日本税务部门规定,技能实习生回国后可退还已缴厚生年金的所得税。但地方税务部门对此掌握尺度不一,手续繁杂。如委托企业代办,因税务部门需先对企业进行调查,故企业对此业务不积极,结果大部分实习生回国后无法获得所得税退还。
(五)如何有效管理研修生。根据入管局颁布的《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入国及在日管理方针》(1999年),研修生赴日后应由日方组合管理。但由于生活习惯、语言等障碍,日方对研修生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六)因日方原因导致研修生转其他组合和企业时,受到入管局政策约束。因此,只有少数研修生能真正转换到其他组合和企业,大多数人不得不提前回国。
(七)研修生津贴、技能实习生工资总体偏低。研修生一般每月只拿到6万日元左右的津贴,其收入与20年前基本相同,大大低于日本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加上受物价上涨、汇率浮动等因素影响,实际收入不如以前,因此,研修生中途回国或出走案例时有发生。
四、最新动向
研修生问题日益受到日本各界关注,日本入国管理局于2007年12月17日份颁布了新的《关于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国•在留资格管理指针》,即1999年的修改版。
新的“管理指针”更加明确了具体违规内容,强化了惩罚力度,如非实务性研修期间未达到标准,接收企业雇用黑工,经研修生“同意”代管护照、存折,接收企业为防止研修生出走禁止研修生外出等均属违规操作,一旦被查出,停止接收研修生3-5年。另外,新的“管理指针”还首次就保证金做出规定,要求日方接收企业禁止与收取研修生高额保证金的派遣企业开展合作。
目前,新的“管理指针”还在讨论中,有关报道称2009年国会将通过修改后的最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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