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真没有想到,在日本这个被称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的国家里,还有人做借钱不还的事情。我有一个算得上是朋友的日本人,买房子的时候向我借了500万日元,但事后还了120万日元后,就再也不还了。和他在一起的时候,我这里还没说还钱的事情呢,他那里就开始说什么一个人如果倒霉了就去自杀什么的,还我也不敢催他还钱。但是,对于我这样一个中国人来说,380万日元也还算是钱的,有什么办法让他还上这笔钱呢?
答:首先我们来谈谈借款的回收和对策问题。
在日本,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是可以向他提出还款要求并提出赔偿延迟损害金的请求的。根据日本《民法》第414条的规定,当借债人没有偿还债务时,出借人可以对“履行迟滞”提出赔偿要求。
当借款人在规定的日期没能偿还债务的时候,你应该立即与对方见面,催促还款,并且询问没有能够还款的原因。一般说来,没有能够按期还款的原因有:第一、忘记已经到了还款期限;第二、没有还款的打算;第三、就是不想再还款了;第四、虽然有还款的打算,但因为没有钱而无法偿还,等等。
遇到其中“第一”的情况,一般是很快能够收回借款的。只是需要你向对方提醒一下还款日期就可以了。
遇到其中“第二”的情况,就有可能是回收的问题,也有可能是涉及到刑事上的欺诈罪的问题。尽管没有打算还钱,还要去借钱,这就相当于犯下诈骗罪。但是,很少有人从一开始就表明自己不打算还款的,到后来变得不想还钱的人,还不能说他是犯下了欺诈罪。对欺诈罪的取证是非常困难的。
遇到其中“第三”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在经过交涉也还没有进展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民事调停或者诉讼的手段。如果借款人收到《调停调书》或者判决书后仍然不还款时,法院就可以根据对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遇到其中“第四”的情况,就要考虑对方到底有没有偿还能力的问题。如果对方真的是没有还钱的能力,即使你根据调停得到了《调停调书》或者根据诉讼得到了判决书,去强制执行时也会空手而归的。这样,还不如和对方商定,让他将来一点一点地偿还为好。
下面,我再来谈谈催促还款和交涉的问题
当对方没有如期还款时,你要首先确认一下借钱的契约。通常上面都写着借款金额、还款的日期、多少利息、延期后的赔偿金等。然后,向对方提出沟通交流一下的要求。见面的时候,借款人大多都会说“再给我一个星期的时间”。对这种话你可以听也可以不听,但重要的是要让借款人把这句话在纸上写下来。这会成为你将来回收债权的最好证据。
通过这种交涉还没有进展,甚至连面都不愿和你见的时候,你虽然可以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最好还是先给他一份《催告状》。这种《催告状》用寄出挂号信的形式比较好。《催告状》上要简洁地写明还款的截至日期、应该还多少钱等,并表明这是“最后通告”。有的时候,发出这种《催告状》后问题就能解决了。
最后,我想谈谈通过法律手段的交涉。
经过上述交涉和催促借款人仍然不还钱时,你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了。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担保权的实施,可以采取督促支付方式,可以要求进行民事调停,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这些问题不是简单可以说清楚的,如果你需要了解,我们以后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