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个交往了一年的日本男朋友。大约半年前,他说无论如何都想和我结婚,我也就答应下来。但是,几天前当我和他商量婚期的时候,他却说还没有准备好聘礼,也还没有和父母提起这件事等等。这样,我们俩谁也不理睬谁了,我对未来的前途感到不安。对于我来说,日本男朋友半年前的那番话就好比是“婚约”,现在可以说没有接受聘礼,就等于没有“婚约”吗? 答:男女结婚成为夫妇,首先是凭借相逢,然后在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婚约”,最后到政府机关登记结婚,通常都是遵循这个过程的。“婚约”意味着对婚姻的承诺,也就是承诺将来要在一起成为夫妻。 “婚约”一旦成立,当事者双方就都要遵守这个承诺,随之产生的义务就是双方要为实现这个承诺付出真诚的努力。形成“婚约”后,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仅仅是凭借比如“心情变了”这样随随便便的理由就单方面地毁弃“婚约”,是要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的。 不过,婚姻毕竟是基于当事者自发的意愿而形成的,如果强迫没有结婚意愿的人硬行结婚,最后很可能是以不幸的结果来收尾。因此,对于不当的“婚约”毁弃者,法律上也不能强行他同居或者强制他提出结婚登记。所谓的追究责任,就是要追究由于他毁弃“婚约”带来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 你在这里提出没有接受聘礼是否就算“婚约”不成立的问题,其实这并不构成问题的。刚才,我介绍了所谓“婚约”就是将来成为夫妇的一种承诺,但这种承诺要继续实行下去才能够算是真正的“婚约”。 形成“婚约”的时候,有的人是交换聘礼,有的人是交换结婚戒指,有的人是举行订婚仪式,但这都不“婚约”成立所必须具有的条件。还有,你的日本男朋友声称因为没有把你介绍给他的父母,这也不能成为否认“婚约”的理由。 尽管说“婚约”只是一种承诺,但形成“婚约”对男女双方来说都还是一件人生大事,在法律上也必须要负担起无正当理由破坏“婚约”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要认真确实地践行这个承诺。。 当然,如果男女之间说仅仅说了“我们结婚吧”之类的话,而且是当做玩笑说的,那就不能算作是“婚约”。但是,两个人如果交往了很长时间以后提出的结婚愿望,就应该是确实的“婚约”了。 对你而言,和日本男朋友交往了很长时间,同时是他提出的要求,这就应该算作“婚约”了。今后,如果他单方面毁弃“婚约”,你据此提出诉讼请求,作为第三者的法院来说,是要认真了解其中的情况,进而判断你们之间是否有真挚的“婚约”。 到那个时候,法院不是根据是否接受了聘礼来确定“婚约”,而是根据你们之间是否存在着真挚地形成“婚约”的现实情况。也就是说,接受聘礼与否并不能够决定“婚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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