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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创业了解之--税务调查时碰到的“软件商品”问题

平成12年税制改革以前,法人税法把“软件”作为“递延资产”。也就是说,只要把从外部(商店或其他公司等)购入的“软件商品”作为递延资产即可。没有必要把为取得这一“软件商品”所花费的其他费用作为资产计入。而且自社开发的“软件”一般都直接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成本,没有必要特意列为资产。

平成12年度税制改革以后:“软件”从“递延资产”变为“无形固定资产”。 “无形固定资产”也就是会计上所说的“减价偿却资产”,原则上不仅取得“软件”的本身价格要计入资产,按“减价偿却资产”的性质来说,就是为取得这一“软件”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也应该计入资产的取得原价。并且根据使用年限(耐用年数),将减价偿却费用分摊到各个使用年度中去。

“软件”的使用年限(耐用年数)根据使用形态分别为:用于贩卖的为3年。自己公司使用的为5年。另外,作为研究开发用的为3年。

既然是变成了“减价偿却资产”,那么“取得价格”是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关于“取得价格”是否计算正确,经常是IT业者和税务调查官争论的论点。如果是从外部购入的还是比较容易计算的。难是难在自社开发的“软件”上。那么自社开发的“软件”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取得价格”、也就是说怎样计算这一软件的开发成本呢?大家知道、一个软件商品(系统)的开发,大致要经过 ①企画、研讨、 ②要件定义、 ③理论设计、 ④物理设计、 ⑤程序开发、 ⑥系统测试、⑦导入等阶段。

从税务角度来看,经过企画、研讨到决定开发软件商品以后,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全部计入“取得价格”,即开发成本。换句容易理解的话来说,上述的 ①可以直接计入费用以外、②至⑦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都应计入偿却资产的成本。 IT业者碰上税务调查时、税务调查官一般从企画书到人月计算书、直至开发进程表等都要仔细调查、以查明是否正确计算“软件”的开发成本。所以我们平时要保存好每一项工程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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