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请说明一下企业会计上的交际费和法人税法上的交际费的不同。
答1 企业会计上的「交际费」是指接待饮食费,御中元,御岁暮等的请客,送礼等费用。
企业会计一般把对外应酬的费用作为交际费。
而法人税法上对交际费的定义则是「交际费,接待费,机密费等费用。而且是指用于与公司业务有关系的客户的接待费,饮食费,以及用于赠答用的礼品等费用。」
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属于法人税法上的交际费的重点有3点
(1)接待对象是否是与公司业务有直接关系?
(2)支出的交际费用于什么目的(用途)?
(3)具体的表现形式什么?
问2 以下是A公司用于当期的金钱支出,请判断是否属于法人税法上的交际费?
(1)接待客户用餐的招待饮食费
(2)用于招待出资董事旅行所花费的费用
(3)公司以抽签的方式招待一部分职员的旅行所用去的费用
(4)用于开发市场,为发展新客户而用去的营业费用(现在暂时没有业务关系)
(5)招待与本公司业务有直接关系的M公司的关系户而用去的饮食费用
答2 由于判定法人税法上的交际费的定义是与公司业务有否有关系,所以我们可以判断除去上面的第3条以外都可作为法人税法上的交际费来认定。
这里容易引起误会的是上述(2)。一般来说,用于招待出资董事的费用属于「社内招待费」,而判断公司内支出是否属于交际费的基准是「机会均等」。所以,针对特定人物而用去的接待费用等也都属于法人税法上的交际费范围。
问3 关于交际费的损金不算入金额的计算
以下两种情况下,交际费的损金不算入金额应为多少?
(1)期末资本金2亿日元的法人
①支出交际费的金额为250万日元
②支出交际费的金额为800万日元
(2)期末资本金3000万日元法人
①支出交际费的金额为250万日元
②支出交际费的金额为800万日元
答3 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期末资本的金额或是出资的金额为1亿日元以上的法人的话,在这一年中支出的交际费的全额都不能作为损金处理。即损金不算入。所以,上述(1)所支出的交际费均为损金不算入额。
第(2)中情况是期末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
这是指事业年度结束时资本的金额或是出资的金额为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
这种情况下交际费的损金不算入金额应为
(1)250×10%=25万日元
(2)800-(400-400×10%)=360万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