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我公司(期末资本金1亿日元,平成17年3月决算),在平成16年5月20日借公司成立30周年之际,在某饭店召开了纪念大会,所支出的费用如下:
(1)宴请客户费用 2310万日元
(2)来宾交通费 30万日元
(3)纪念品(钟) 105万日元
(4)作为礼品的小点心 21万日元
同时,纪念会之日,公司内全体员工的用餐费用为21万日元。此外,我们还收到来宾来客的祝贺金共计1000万日元,并作下列会计处理:
(现金)/(杂收入)1000万日元
根据上述,请问我公司税务上的交际费等的金额是多少?
A1贵公司税务上的交际费等的金额是2350万日元。
会计处理如下:
(1)(交际费) 2200万日元 (现 金) 2310万日元 (支付消费税等) 110万日元
(2)(交际费) 30万日元 (现 金) 30万日元
(3)(交际费) 100万日元 (现 金) 105万日元 (支付消费税等) 5万日元
(4)(交际费) 20万日元 (现 金) 21万日元 (支付消费税等) 1万日元
由此可见,纪念大会上招待客户所支付的宴会费用全作为税务上的交际费等。
问题是纪念会的同时所支出的交通费,纪念品,礼品等的费用,在税务上是否可列入交际费等。
纪念品,礼品等是在宴会时直接给客户的,可算入交际费等。公司提供给员工在公司内用餐所支出的费用,可作为福利厚生费。
要点是[员工所必需的餐饮费支出],即使是在外面用餐,也可以作为福利厚生费。
但是,如果是员工一起参加纪念大会的话,那么员工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税务上的交际费等中。
还有一个问题是,收到来宾来客的祝贺金是否可以和支出的交际费相抵消?
从课税的角度来讲,祝贺金和支出交际费相抵消是不可以的。因为来宾来客送祝贺金与否,贵公司所要负担的纪念大会的费用金额是不变的。
也就是说,一个纪念大会,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交际行为,即纪念形式和交际活动。
Q2 我公司(期末资本金5千万日元,平成17年3月决算)为作Y公司的代理店,本期支出费用如下:
(1) 我公司事业用资产支付给Y公司150万
(2) 和Y公司的担当部长会餐费21万
(3) 给Y公司的担当部长小费(现金支付)10万日元
根据上述情况,请判断我公司税务上的交际费等的金额是多少?
A2 会计处理
(1)(销售促进费)150万日元 (现金) 150万日元
(2)(交际费)20万日元 (现金)21万日元 (支付消费税)1万日元
(3)(交际费)10万日元 (现 金) 10万日元
贵公司当期税务上的交际费等的金额是30万日元。
公司为扩大业务所支出的活动费,原则上是不能作为交际费等,而只能作为单纯损金来处理,也就是说为做成生意,给对方公司金钱或事业用资产,这些支出和卖项还款,销售奖励金一样,不属于税务上的交际费等。
可是,给对方公司员工金钱和接待所用去的费用,目的是讨对方欢心,以便签约成功,有行贿性质。象这些支出是作为交际费等的课税对象,目的是要减少这类支出。
对收到这些钱的公司来说,可作为收益来处理。但针对这些收到钱的个人来说,征税方法是很难定的。唯一的方法是由支付这些钱的公司来代替这些收到钱的个人来支付税金,即支付方把这笔费用列入交际费等作课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