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的税制改革,给予了中小企业一系列的税制优惠特例。其中与我们最为密切相关的要算30万未满少额资产的损金算入特例了。下面我们来谈一谈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操作。
一、制度概要
这一制度是以中小企业为对象,对在从2003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所购买的取得价格在30万以下的“少额固定资产”可以作“一时损金处理”。用我们通俗的话来说,即是可以一次打入成本。顺便说一下,这里所说的中小企业是指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的法人。
二、固定资产税不变
必须注意的是地方税=固定资产税的处理方法不变。
属于地方税的固定资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和偿却资产(不包括20万日元未满的一括偿却资产)。所以即使在会计账簿上把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作为一时损金(经费)处理,也还是要记好固定资产台账,以便在每年1月份申报偿却资产。
三、法人税上需要做明细表
虽然取得价格在30万日元以下的少额偿却资产可以直接计入经费,但是在申告书的备考栏里必须写明所定事项,而且要做明细表。为了省略手续,明细表不用提出,但是一定要保管好。不然,日后碰到税务调查时,由于没做或找不到明细表,而被否认一时损金,改为法定偿却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请各位经营者千万别忽视了少额偿却的明细表。
四、几种偿却方法的比较
例:购入一台18万日元的电脑
方 法:损金(经费)算入限度额(第1年)
1)普通偿却 18万日元×0.438=8万(定率法,使用年限4年)
2)一括偿却 18万日元×1/3=6万
3)即时偿却 18万日元(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