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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定住者相关法律改正

最近,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发出告示,对于以前不能与残留妇人和残留孤儿一起回到日本、或回到日本也被作为“假冒残孤家属”等强行送还的中国残留日本人的养子等给予“平反”,他们将从告示公布时起获得“定住者”在留资格。

在法务省以前有关“定住者”的告示中,没有考虑中国残留日本人的配偶者的孩子和养子成年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如果他们的父母来日本定居,他们将没有获得在留资格的权利,定住者告示规定的与中国残留日本人有关的定住者在留资格取得的规定是:(5)、(a)作为日本人子女的身份出生,持“日本人配偶者等”(“等”指日本人的子女)在留资格的在留者的(例如中国残留孤儿的子女)的配偶者,(b) 有一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定住者的配偶者;(6)、(a)作为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未成年及未婚的亲生子,并接受这些人抚养的人,(b)作为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的未成年及未婚的亲生子,接受这些人抚养的人;(7)作为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6岁未满的养子,并接受这些人抚养的人。

上述当中,问题最多的是第(7)条的情况,如果已经到了成年的年纪(20岁),就不符合定住者条件。因此,要符合第(7)条的情况,最关键是未成年时办理好手续,而一些持有这种身份的中国残留日本人的养子等,因以日语中的“实子”(亲生)的身份来日,遭受要被强行送还的命运,造成家庭悲剧。而这次的“告示改正”,“就是鉴于中国残留日本人的历史过程,将和亲生子女一样从小抚养的中国残留日本人的养子和配偶者的孩子,也包括在定居者的范围内,可以得到在留资格认定书和登陆许可,使他们在我国居住成为可能。”

因此此法追加了第8条,第8条规定:在6岁之前,和有下述身份的人同居(也包括因为上学和这些人分居的人),而且接受这些人抚养的人,或者在6岁之前一直到结婚或就职前和这些人同居并接受他们抚养的养子及其配偶者的孩子。(a)在1945年8月9日以后中国的混乱状况中,不能回到日本,从1945年9月2日以前开始在中国居住,在9月2日当时持有日本国籍的人。(b)父母是(a)所述的人,1945年9月3日以后在中国出生,持续在中国居住的人。目前此改正法已开始实施。

法院裁定日本《国籍法》里的相关规定违反宪法,东京地方法院对9对菲律宾籍母亲和日本籍父亲所生的9名儿童诉求获得日本国籍的诉讼案作出判决,认为“《国籍法》中不承认出生后得到日籍父亲承认的非婚生子女日本国籍的规定,违背了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承认全体原告具有日本国籍。

这是日本继东京地方法院作出相同裁决后的第二个案例,但此次判决裁定日本《国籍法》里的相关规定违反宪法,又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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