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了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制度,此种制度一般称为法律援助。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能力的差异可能造成的应享受的权利的差异,以实现社会公平。
日本也有法律援助制度。财团法人法律援助协会是实施该制度的主体,各地还设有支部。日本的法律援助可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庭审前援助、免费法律咨询、刑事案件嫌疑人的辩护等,当事人可各取所需。为有助于理解,下面就民事、刑事法律援助问题进行简单说明。
民事法律援助是为当事人垫付民事审判的辩护费和诉讼费用的制度,当事人可向各地的支部申请援助。希望获得该制度援助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申请人是否无力负担诉讼费用;二、所涉案件有无胜诉的把握。目前日本20%的低收入家庭可利用该制度。具体地说,夫妻两口之家,申请人与配偶实拿工资合计低于251000日元的,将被视为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协会经研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将被安排由协会选定的律师。如申请人认识某律师,而该律师同意作为法律援助案件接受申请人委托的,该律师可被选定为诉讼代理人。援助决定一经做出,援助协会将代替申请人向接受委托的律师支付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日本目前的法律援助属垫付制而非支付制,也就是说,如无特殊理由,不论案件判决结果如何,申请人需要向援助协会偿付垫付的费用。偿付期从法律援助决定做出之时开始,每月需偿还一万日元左右。还有,如某一外国人在日本无合法在留资格且被视为将来可能无力偿还垫付金的,协会有可能不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当然,从维护迫切需要得到援助的外国人的人权的角度出发,协会还规定了特别制度。
值班律师(当番辩护人)制度和国选律师制度主要是涉及刑事案件的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调查阶段,根据嫌疑人提出的申请,律师连合会为嫌疑人指派律师与嫌疑人进行面会,根据案情解答有关疑问,确认嫌疑人聘请律师意愿的制度。国选律师制度是根据日本国宪法第37条3款“被告无法委托律师时,由国家委任之”之规定设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贫困等原因无法自行委托律师时,日本国政府将代为负担律师费用,由裁判所委任被告的辩护律师,该律师即为国选律师。被告被起诉后,裁判所将向被告确认有无委托辩护律师的意愿,被告如认为需要,可在裁判所寄送的答复回执中填报所需事项后回寄到裁判所。裁判所将于开庭前委托有关律师协会为被告推荐辩护律师。国选律师与私选律师负有同样的职责,将尽心尽责地为维护被告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进行辩护。
如您想了解关于日本法律援助制度的详情,请向地财团法人法律援助协会或各地支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