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华侨报》9月9日刊发评论文章表示,现在,是应该解决研修生定位和待遇问题的时候了。当一项制度因其制定而有损人权的时候,改变它就刻不容缓。对此,中日两国的相关政府部门、民间机构都有责任,都应该紧急行动起来。
旅日华人作家莫邦富在《日本新华侨报》以“湖北女工被卖身现代‘野麦岭’,日中两公司想以身试法”为题,披露了6名中国女研修生在日本山梨县堪称悲惨的境遇。与此同时,《日本新华侨报》还刊发了另外4名中国研修生的来信,把日本枥木县一家企业内中国研修生的生存状况曝光于天下。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或许是个别的中国研修生的“原生态”存在于有“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美誉的日本,存在于号称具有西方普世价值观念——人权、并且时而以此为“利器”在中国面前耍弄的日本,存在于要通过研修生制度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与管理的日本,存在于同样无法回避责任的中国一些中介机构!
公平而论,对于外国研修生的管理,日本从国家方面来说是有相应的政策法律制度的,也是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管理的。那么,为什么在有法可依、有人执法的框架中,还会如此频繁地出现涉及到中国研修生的人权境遇问题呢?
从法律的视角看,日本是一个“严格立法,弹性执法”的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偏重钩织法网;在执法的过程中,侧重视情而行。对此,日本及西方国家的法学界都早有定评。现在,中国研修生在日本的苦境,是与此有关的。
所谓执法过程中的“视情而行”,无非是强调要尊重国情和地域之情。至今,一个难以言明的情势是:日本表面上要通过外国人研修生制度来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与管理,客观上也的确在这方面有所绩效,但背后真正的动因是要解决日本严重存在的劳动力短缺的现实问题。只有如此使用外国研修生,才能够一方面解决劳动力的来源问题,一方面解决产品成本问题,一方面解决许多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一方面解决日本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问题。如此“一石四鸟”,如此有利于日本的国益,就使得日本国家的执法机构和人员都不能够“该出手时就出手”。
当然,中国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利益的原因,也在当中起到了负面的作用。利益的驱使,让一些中介机构在同胞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的时候,有的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是轻描淡写地交涉,有的干脆是推波助澜,更有的是助纣为虐。日本方面举研修生之名、行劳动力进口之行,中国方面行劳务输出之实,却又要应对日本的引进外国人研修生之名。结果,使得研修生的管理、待遇都成为一个“模糊板块”,在“模糊”之中势必出现浑水摸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