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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中国研修生因争执被殴致死 日本凶手获刑5年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12-5-18 11:55:53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当地时间5月17日下午3点,日本千叶地方法院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去年10月29日,因为口角后将23岁中国研修生朱永冲活活打死的日本员工印南义之被以犯有伤害致死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记者在现场看到,当天下午2点40分左右,中国研修生朱永冲的父母手捧着儿子的遗像在日本律师以及日本华人工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千叶地方法院。他们步履踉跄,眼噙泪水,知道儿子的生命已经不能复活,但希望在这里为儿子讨一个公道。
  千叶地方法院702号法庭40个旁听席基本上都坐满了。当记者看到39岁的杀人凶手印南义之在两位男女律师的陪同下西装革履地出现法庭上时,心中就预感到这场判决的结果“不会理想”。通常来说,对于杀人凶手,出庭时都会由两位警员押解,手戴手铐、腰拴警绳、脚穿拖鞋,被法官叫到被告席上时,才会被解开手铐。但是,今天的印南义之却不是这样。原来,他在今年5月4日已经被保释了……
  2011年10月29日上午11点45分左右,在位于日本千叶县銚子市本成町的水产加工公司“新场产业”院内,来自中国山东的23岁的中国研修生朱永冲,与日本同事、38岁的印南义之发生口角,然后被其用铁棒活活打死。
  事后,朱永冲的日本律师认为此案的案犯印男义之犯有杀人罪,因为他手持铁棒将朱永冲殴打在地上以后,还用脚连续踢踹朱永冲的头部,导致其死亡。但是,由于案发后警方逮捕印南义之时,最初使用的是“伤害罪”的罪名,直至朱永冲在医院墙抢救无效去世后才将对印南义之的逮捕罪名改为“伤害致死罪”,千叶地方法院也是依据犯有“伤害致死罪”的法律进行审判的。
  中日两国的法律是有不同之处的。在中国,“杀人偿命”是古之已有的观念,并且相应地渗透到法律条文中。在日本,俗称“一条人命七年”,前提还是要犯有杀人罪。如果定罪为“伤害致死罪”,那就不但不会有死罪,还有可能被判刑后缓期执行。据介绍,印南义之的两位日本律师在几次开庭庭审期间,气势颇盛,甚至多次打断中国研修生朱永冲辩护律师的发言,以致遭到法官的训斥。
  审判长齐藤启昭的宣判,让印南义之的律师感到有些意外。在他们看来,既然凶手已经获得了保释,肯定就会获得判处实刑但被缓期执行的结果。记者从旁听席上看到,印南义之坐在被告席上听取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两腿微微颤抖,左手攥着拳头。听到“实刑5年”后,脸上有一种掩饰不住的失望感。
  对于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中国研修生朱永冲的父亲表示强烈的不满。他对记者说:“这是中国人的命啊!判5年,这能让人能服吗?俺要上诉,一定要为俺孩子讨个公道。我要用我的余生为我的孩子讨公道。绝不轻饶对方。我要叫他受到精神上的经济上的一切打击,不能让他逍遥法外。”
  面对这起令人痛心不已的人命案,记者认为最不应该忘记的是:在日本的中国研修生要树立起安全意识,学会规避风险,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蒋丰 邢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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